【轉知】教育部函現職教師若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
發佈日期 :
2025-10-03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5-10-03
發佈單位 :
人事主任
教師如有相關年資者,請檢具相關證明(如敘薪通知書、離職證明、聘書等)至人事室申請提敘,並請留意申請及生效時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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