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,自即日至109年9月24日止受理申請
發佈日期 :
2020-08-24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0-08-28
發佈單位 :
人事主任
一、109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,自即日至109年9月24日止受理申請,謹就重要規定提醒如下:
1.國中及國小免繳驗證件,高中(職)以上則必須繳驗學雜費收據。學雜費收據可繳送影印本,但應書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並簽章;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,請檢附轉帳收據或信用卡簽單,另必須再併附載有繳費明細之原繳費通知單,俾憑審核。
2.子女初次於本校申請者,需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;曾於本校申請有案者,免附。
3.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。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,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(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),且自開學日溯前推算6個月之每月工作平均所得(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)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(目前為22000元)者,以有職業論,不得申請補助。
4.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、減免學雜費優待,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,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,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包括依教育部「齊一公私立高中職(含五專前三年)學費方案」,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,亦同。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,不在此限。
5.未具上開不得重覆申請情形,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,僅得補助實際繳納金額。
6.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(包括離婚、分居者),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切勿重覆申領。
7.其他注意事項:詳如申請表切結事項欄所述。
8.申請表可洽人事室索取或逕至附件下載(申請表內容已修正,請勿使用舊表)。
9.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,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(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)起已修正可請領對象
1.國中及國小免繳驗證件,高中(職)以上則必須繳驗學雜費收據。學雜費收據可繳送影印本,但應書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並簽章;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,請檢附轉帳收據或信用卡簽單,另必須再併附載有繳費明細之原繳費通知單,俾憑審核。
2.子女初次於本校申請者,需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;曾於本校申請有案者,免附。
3.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。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,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(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),且自開學日溯前推算6個月之每月工作平均所得(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)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(目前為22000元)者,以有職業論,不得申請補助。
4.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、減免學雜費優待,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,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,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包括依教育部「齊一公私立高中職(含五專前三年)學費方案」,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,亦同。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,不在此限。
5.未具上開不得重覆申請情形,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,僅得補助實際繳納金額。
6.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(包括離婚、分居者),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切勿重覆申領。
7.其他注意事項:詳如申請表切結事項欄所述。
8.申請表可洽人事室索取或逕至附件下載(申請表內容已修正,請勿使用舊表)。
9.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,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(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)起已修正可請領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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