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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勤休制度

發佈日期 : 2026-04-30 最後更新日期 : 2026-04-30 發佈單位 : 人事主任
一、補休期限提醒
依規定,各項補休應於加班日起兩年內使用完畢,逾期未使用者視同放棄,恕不另行補償。
請同仁務必定期查詢個人補休時數,妥善安排補休時間。
*特別提醒:預計於8月1日辦理退休或離職之同仁,應特別注意補休時數之使用,以免權益受損。
二、加班核准權責說明
依據「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」規定,各級加班審核權責如下:
1. 校長核准權限:
• 每日(含放假日及例假日)加班時數 + 法定辦公時數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。
• 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20小時。
2. 教育局核准權限:
• 每日(含放假日及例假日)加班時數 + 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(含)但不超過14小時者。
• 或每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但不超過60小時者。
三、同仁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,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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