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日期 :
2023-08-31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4-03-23
發佈單位 :
衛生組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9481號函(如附件)及續本局112年3月25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0532294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二、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本年3月20日(以採檢日為準)修訂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病例定義,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之併發症(中重症)個案始須通報及隔離治療,先予敘明。
三、依據教育部最新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」(112年8月15日適用),已無特別明訂校安通報等相關規定,爰依據前揭病例定義調整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,符合新冠肺炎併發症(中重症)個案始須校安通報。
四、另有關校園發生確診流感個案,其校安通報之疾病事件類別業已調整,請依本局112年5月12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0899393號函(諒達)辦理。